本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立,以保護同法第一條所定被害人及其遺屬、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被害人,及法務部指定或本會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之被害人及其遺(家)屬,協助重建其生活為目的。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
依法令規定,本會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籌設時由法務部捐助新台幣肆仟萬元整作為創立基金,而執行業務經費來源則包括: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及私人或團體捐贈、基金孳息及財產運用收益之收入、其他收入等。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辦理中華民國臺灣省、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建立保護網絡,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及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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